高空坠物致伤、致死案件频发
肇事者难寻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相关资料图)
受害者的损失又该由谁补偿?
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并且执行完毕
从事发到执行完毕
前后花了整整6年时间
2015年10月,小张在朝阳区某小区干活时,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最终导致死亡。由于无法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的所有人,小张一家把整栋楼(301-1702,三层以上居民)39户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院。
由于案发后无法确定高空坠下的物体究竟是被人扔下来还是自己坠落。因此,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以及几十名房东和住户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
这起案件足足有36名被执行人,案件中的每名被执行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被执行。
而法院最终却作出“责众”的判决
这合理吗?
2021年,法院线上开庭审理。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庭审持续了整整数天。
根据法官实地考察、核实证据,法院排除了三户居民。由于坠物是从北侧落下,其中两家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坠物的可能。而另外一位房屋的产权人在事发当时,已经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他的房屋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
在庭审过程中
最值得关注的是
所有被告均认为
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
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大部分被告的抗辩意见
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1、事发时不在家;
2、很多住户称自家安装了护栏,没有办法向外扔东西;
3、事发涉案小区老年人偏多,根本不具备抛物的能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的关键在于砸到小张的东西,到底是从楼外侧坠落,还是人为从楼上抛下来,导致小张死亡。
“坠物”和“抛物”究竟是哪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经证据审查,合议庭无法排除坠物的可能性。
法院表示,如果是坠物,比如窗台搁置的物品掉落,即使事发时住户不在家,也需要承担责任。虽然很多被执行人有比较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但他们也无法完全证明没有坠物的可能。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肇事者难寻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也需要担责!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此外,物业也需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大部分被告是居民,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执行局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经过多次张贴公告,以及上门释理说法,很快执结了此案,目前,案款已交由受害人小张一家。
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究竟有多可怕?
高空抛物难寻“真凶”
可能行为人全部“连坐”
法院的这起“责众”判决
你支持吗?
话匣子综合自新闻坊、央视网、北京卫视、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等
编辑:王哲嫣(实习)
责任编辑:陈敏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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